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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北京市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征求意见(附全文)
近日,北京药监局发布《北京市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北京市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
(征求意见稿)
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作为快速检测的重要工具,在疾病诊断、疫情防控、生育检测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临床决策的精准性和公共卫生安全。
为强化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本指南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文件,针对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中的特殊要求进行细化补充,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增强对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及相关生产质量管理的认知,指导和规范对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相关生产企业开展生产管理活动提供参考。
本指南中引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检查指南等版本发生变化时,以当时执行的最新版为准。随着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技能力、认知水平的不断发展,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重新研究修订本指南,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
一、质量保证与风险管理
(一)质量目标:企业应当履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胶体金类产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运输、使用等全过程,确保质量目标得到理解和实现。
(二)资源保障:企业应当为实现质量目标配备足够并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等资源。企业各级人员应当共同参与实现质量目标的各项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并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1.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指南的要求:胶体金类产品的设计开发应遵循医疗器械设计开发控制程序,通过风险评估、设计输入输出验证及设计转换确认等环节,确保设计符合预期用途;生产管理需严格执行经确认的工艺规程,对配液、胶体金标记、膜材处理、组装等关键工序实施参数监控;质量控制应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制定涵盖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检验规程,确保各环节活动符合规范要求。
2.管理职责明确: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及岗位在胶体金类产品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包括但不限于研发部门负责产品设计的质量控制、生产部门负责按规程组织生产、质量部门负责全流程质量监督与检验放行等,确保各项质量管理活动责任到人。
3.采购和使用的原材料正确无误:对胶体金类产品生产所用的关键原材料(如氯金酸、抗原、抗体、硝酸纤维素膜等),应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严格执行供应商审核与评估程序;每批原材料进厂时,需依据进货检验规程进行全项或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及来源可追溯。
4.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针对中间产品,设定明确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次,经检验合格并记录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入后续环节。
5.确认、验证的实施:按规定对胶体金类产品的生产工艺(如胶体金制备工艺、标记工艺、组装工艺)、检验方法(如灵敏度、特异性检测方法)及关键设备进行确认与验证;定期开展再确认与再验证,确保工艺稳定性、方法可靠性及设备适用性持续符合要求。
6.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和检验:制定胶体金类产品的生产操作规程及检验操作规程,明确各操作步骤、工艺参数及判定标准;生产及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按照规程执行操作,严禁擅自变更工艺或检验要求。
7.每批产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放行:每批胶体金类产品生产完成后,质量部门需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成品进行全项检验,同时审核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及过程监控数据的完整性与规范性,经授权人员审核批准,确认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放行。
8.在贮存、运输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质量的适当措施:胶体金类产品的贮存应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贮存环境需配备温湿度监控,定期记录环境参数;运输过程中应采用符合温度控制要求的运输方式,确保运输条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产品包装应具备防破损、防污染能力,避免在后续操作中因包装问题影响产品质量。
9.对委托生产、外协加工和采购服务等行为进行监控与评估:若存在胶体金类产品的委托生产或外协加工,应与受托方签订质量协议,明确质量责任,定期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进行审核与评估;对采购的服务,应建立服务供应商评估机制,确保其服务质量符合产品质量管理要求。
二、机构与人员
(一)组织机构:企业应建立与胶体金类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绘制清晰的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相互关系。质量管理部门应能独立行使职能,具备对产品质量相关事宜的决策权。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查看任职文件及履行职责记录,确保与授权一致。
(二) 人员资质与培训: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需具备医学、检验学、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以胜任生产、质量管理工作。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应接受岗前专业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岗位操作规程,并通过口试、笔试或实操考核,保留培训记录,并对培训实际效果进行评估。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培训。全体生产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依据产品和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检验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后由企业任命上岗,企业还应配备专职成品检验员。
(三)企业应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实践经验,保持人员相应的培训和评价记录。这些岗位人员包括产品设计开发人员、从事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等。
(四)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健康要求和服装要求,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三、厂房与设施
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具备与产品的生产规模和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一)生产、检验、仓储的面积、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等应当满足生产需要,配备防虫、防鼠、防尘等设施。
(二)应根据生产产品的种类,设计足够的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包被、干燥、内包、外包等生产区域。同一区域内有多条生产线的,应有明确的物理隔离或其他防混淆措施。
生产布局与洁净室设计需按生产流程进行合理分区:主要生产工艺包括配液、标记、包被、干燥、组装、内包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温湿度、压差等指标合理布局。
(三)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空间,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等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合理有序存放。
(四)仓储区应当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等的储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等)要求,有特殊储存要求的抗原、抗体或其他活性材料应配备仓储设备,并配备监测系统,便于检查和监控。
(五)有毒、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等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物料应当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
(六)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病原体操作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与企业生产和质量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能力。
(七)企业应当根据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特性、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等配置相应的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工艺用气系统及防静电设施等。应对相关设施进行验证并开展日常监测和维护,确保符合预期用途。
1.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配液、标记、包被、干燥、组装及内包等生产过程,生产区域的环境控制应符合产品特性和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2.包被、样品垫处理、金标垫处理等有干燥要求的生产过程,应配备独立的干燥设施、设备,并配备排风系统,湿度一般控制在≤30%。不同品种试剂的干燥需分时段或分区域进行,如工位器具存在共用的情况应经验证并做好控制,避免交叉污染。
3.干燥间需与包被等区域物理隔离,避免未干燥膜材料被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其他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的,还应配备相关设施、设备,防止不同批次或品种间的交叉污染。
4.生产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5.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对自制工艺用水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用水系统应包含去除金属离子和颗粒杂质的装置,确保满足产品要求。
(八)生产、检验、储存过程中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信息化系统与操作规程能够证明设备及软件性能达到设定要求。
2.建立信息化系统程序及记录备份机制,并确保其有效性。
3.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修改系统程序,系统程序的修改应通过验证并保留记录。
4.应基于风险评估,确定对计算机系统进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
四、设备
企业应当结合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特点,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设备及工装夹具等,并建立台账,确保有效运行。设备和仪器的设计、选型、安装、维护和维修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
(一)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检验、储存等所用主要设备和仪器的使用、维护和维修操作规程,如划膜、裁切等设备应定期清洁残留物(不同批次间需更换模具或清洁刀片),防止交叉污染。并保存相关记录,确保相关活动可追溯。
(二)主要生产设备一般包含:离心机、超声波清洗机、喷金仪、划膜仪、干燥箱、切条机、压卡机、封口机、自动贴膜贴板机、带烘道的自动划膜喷金仪、自动组卡装袋机、烘道处理机等;工装夹具一般包含:贴板工装等。
企业如有自动化生产设备,应根据设备安装位置及设备特点,设置工艺用气点,工艺用气应经净化处理,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应根据对产品的影响程度进行必要的验证和控制。
(三)主要检验设备一般包含:pH计、紫外分光光度计、游标卡尺、量筒、秒表、配套胶体金试剂检测设备等,其测试范围和精度应符合要求。
五、设计开发
企业应当建立设计开发控制程序,对设计开发的阶段进行划分,规定设计开发的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及转换等活动及相关文档控制要求。
(一)设计开发策划: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对设计开发进行策划,明确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转换、设计验证与确认等阶段需要开展的具体活动。应当制定设计开发计划,并经过评审和批准。
(二)设计开发输入:应当包括根据用户需求及预期用途所确定的功能、性能、安全以及法规、标准、风险控制措施等要求。其中,预期用途应明确检测靶标、样本类型、适用人群等;性能指标包括检出限、重复性、批间差等;安全包括生物安全性要求,如血源样本处理规范等。
(三)设计开发输出:输出文件应满足各阶段输入要求,内容至少应包括采购、生产、检验、使用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等,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文件、标签说明书、风险管理报告、放行标准等。
(四)设计开发评审:企业应当在适宜阶段(如原材料筛选、工艺锁定前)开展评审,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所评审的设计和开发阶段有关的职能部门代表和其他专家;评审记录应包含评审确认(如标记效果不达标时的改进措施)。
(五)设计开发验证:验证方案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包括性能验证(检出限、重复性、批间差等);稳定性验证(加速/实时稳定性、开封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应当使用临床样本或模拟样本进行验证,样本量及类型应具有代表性。
(六)设计开发确认:可以采用临床评价(如与已上市产品对比试验)或性能评价进行确认;试验数据应能够支持预期用途声明;应考虑不同应用场景(如适用)。
(七)设计开发转换:确保设计输出的生产环境(如温湿度对膜材性能的影响)、原材料控制(如纳米金等关键原材料的质控标准)、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等相关规程得到验证并适用于商业化生产。应当验证小试与规模化生产的等效性(如层析速度、包被均一性等)。
(八)设计开发变更:企业应当建立变更分类标准,对产品变更、引用文件更新、设计转换的变更、来自外部的变更要求、强制性医疗器械标准变化引发的变更等进行有效管理(如原料供应商变更需重新验证)。
(九)设计开发文档:企业应当保存完整的设计历史文档,包括原始实验记录、试制批记录;电子数据应符合要求。
六、采购与原材料管理
(一)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管理程序,确保采购的原材料或者服务符合规定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企业应当根据采购原材料或者服务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对采购原材料或者服务以及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物料(如标准品、生物活性物质)应评估供应商资质,留存供应商提供的病毒/病原体阴性报告及安全证明。
(三)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采购原材料或者服务的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和双方的质量责任。
主要原材料的技术指标(如生物活性、纯度、浓度等)应有明确要求。
(四)企业应当明确采购信息和采购要求,明确物料名称、规格、分类等级及技术指标。涉及校准品、质控品时,需提供溯源证明及配制方法。
(五)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对采购原材料进行检查、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满足要求。原材料进货验收应当在相应的环境下遵循抽样规则,并符合验收准则要求。对主要原材料(如抗原、抗体等)应制定符合其特点的检验程序。
(六)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等能够正确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相关活动应当有记录。对易燃、毒性或传染性物料(如氰化钾、阳性血清)应专区存放并标识,专人管理,处理流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七)企业原材料的发放和使用一般应当遵循先进先出原则。超过贮存期的原材料应当进行复验,经评估符合规定后方可使用。
七、验证与确认
企业应当结合胶体金产品特性及生产工艺特点,基于风险评估确定验证或者确认的范围和程度,以证明相关设施设备、操作以及产品实现过程中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一)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或者确认计划,并根据验证或者确认的对象制定验证或者确认方案。一般应当对厂房设施和设备、生产工艺、清洁效果、计算机软件等开展验证或者确认。验证或者确认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至少包括:验证或者确认的对象、部门和人员职责、实施环境、方法、取样要求、接收准则等。
(二)首次验证或者确认后,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对胶体金溶液制备、干燥等涉及的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进行再验证或者再确认,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如使用历史数据开展回顾性验证或者确认,应当确保所使用数据适当且充分。
(三)主要原材料、生产环境、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检验方法等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免疫层析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或者确认。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批准、备案或者生产事项变更报告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四)企业对厂房设施及主要设备进行验证或者确认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应对洁净区进行设计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和性能确认,持续监控悬浮粒子、沉降菌/浮游菌、压差、温湿度等,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和生产需求。
2.应对提供干燥功能的设施或设备进行确认,持续监控相对湿度,确保满足工艺要求。
3.对于需低温贮存生物活性物料或产品的冰箱或冷库,应确认其温度满足物料与产品的贮存要求,必要时,对温度分布进行确认。
4.应对用于特殊生产过程的设备进行确认。例如应对封口机的封口温度、速度等关键参数进行确认。
5.应对用于关键生产过程的设备进行验证。关键设备及需要验证的指标一般包括:
(1)配液系统:应验证搅拌速度、时间对溶液均匀性的影响,并对配液罐清洁残留进行验证。管路设计应避免死角,材质需耐受试剂成分(如蛋白溶液)。
(2)划膜、喷膜/喷金设备:应验证划膜速度、喷膜量等关键参数对膜条均匀性的影响。设备材质需与试剂成分相容(如避免蛋白析出影响蛋白稳定性)。
(五)企业开展产品生产工艺验证或者确认时,一般通过对连续生产批开展验证或者确认,证明生产过程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预期用途的产品。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胶体金产品需要验证的生产工艺一般包括:
1.胶体金溶液制备工艺:对还原剂用量、反应温度与时间等进行验证,确保制备的胶体金溶液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2.标记工艺:对标记pH、抗体/抗原用量、封闭条件等参数进行验证,确保标记物活性与稳定性。
3.包被工艺:对包被浓度、划膜速度等进行验证,确保C/T线位置准确、线条均匀。
4.组装工艺:对各部件(样品垫、结合垫、NC膜、吸水纸等)的搭接量与压合进行验证,确保层析速度一致、无渗漏。
(六)企业应对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容器具等进行清洁验证,通过选取适宜的取样方法、频次、位置、面积等,以证实清洁方法应能有效去除蛋白质、胶体金溶液等的残留,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容器具一般包括胶体金溶液制备容器具,标记反应容器具,划膜、喷膜/喷金仪的液体管路、喷嘴/喷头,干燥制具等。
(七)生产、检验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企业应当进行确认并保留记录和结论。计算机软件一般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划膜仪、喷膜/喷金仪、内包组装设备的嵌入式软件或独立控制软件;检验过程中读条仪/判读仪,用于图像采集、结果判读与输出等的软件。必要时,应进行权限管理,确认不同级别的访问与控制权限,防止未经授权的操作或参数修改。当软件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时(如版本升级、安全补丁、功能配置修改等),应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进行再确认。
(八)连续生产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当规定最大批次数量或者最长生产时间,并验证连续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的影响,如连续划膜/喷金等过程对设备精度和均一性的影响、烘箱等设备连续运行对车间温湿度的局部影响等。达到最大批次数量或者最长生产时间后,应当进行相应的清洁、维护。
八、生产管理
(一)环境控制
企业应当根据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和控制,以满足产品生产的要求。如结合膜材处理过程对环境湿度的敏感性,以及喷金过程交叉污染的风险等因素,对相关环境和生产过程管理等进行相关控制。
(二)物料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所需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明确规定中间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如有生物活性的物料需低温保存,氯金酸溶液需避光保存)。物料应当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如部分化学试剂),应当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数据或供方提供的信息确定储存期限。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性检查产量(如标记工序、包被工序、组装工序等)和关键原材料(如NC膜、抗体等)的物料平衡,确保符合设定限度要求;如有偏差,应当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
(三)生产工艺管理
企业应当针对关键工序(如标记、包被、膜材处理等)和特殊过程(如封口等),编制详细的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生产工艺流程图,明确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生产洁净度等要求;
2.所用的主要生产、检验设备及生产环境要求;
3.详细的生产步骤及工艺参数,如溶液配制工艺中基础溶液配置参数;标记工艺中标记量、标记pH值、封闭液加入量、离心参数等;包被工艺中包被浓度、溶液配比、划膜速度等;膜材处理中喷涂或浸泡量、裁切参数、烘干参数等;组装工艺中膜材搭接参数、内包切条参数、封口参数等。
(四)批记录管理
每批次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记录,应满足追溯要求。生产记录至少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生产日期、数量、关键原材料批号、中间产品批号、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并体现物料平衡或者记录关键原材料使用情况。
(五)清场管理
企业应当结合产品特性和生产实际建立清场管理制度,防止生产涉及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污染与混用、相关文件差错使用。生产开始前,企业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清场记录和确认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存在多品种生产时,应重点关注样品垫、NC膜、金垫等膜材处理及烘干后的清场;内包生产结束,裁切机周边、组装线等位置应当完成清场,防止混料。
(六)不合格品控制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等进行及时有效的标识、记录、隔离并开展评审。返工和降级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以及顾客要求。
不合格品进行返工的,企业应当建立返工控制程序,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要求等。应当对返工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
(七)共线生产
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时与其他产品共用生产车间、生产线或者生产设备的,企业应当基于产品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建立相应管理制度,防止可能产生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或者成品混淆、交叉污染、工艺参数误用等风险。当多种胶体金产品共同生产时,可采用不同颜色标识带/标识牌/标识卡做物料区分,可采用带有不同颜色或标识信息的手柄纸做产品区分;使用自动化设备时,应当增加CCD监测等防止混淆的措施。
九、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
(一)质量控制总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人员、检验操作规程及取样、检验设备、产品放行及留样等要求,确保物料或者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质量符合要求。
(二)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的健康、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验检测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的健康评估,至少应包括视力要求。通过人工目测判读结果的试剂盒检验人员,不应为色弱、色盲人员。检验人员的技术能力评估,至少应包括熟悉试剂盒检验方法原理,熟练掌握检测操作技能,独立执行测试程序,还应具备识别检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以及报告和结果分析的能力。
(三)检验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依据法规、产品技术要求,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和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等制定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和成品检验规程等文件。检验规程应当确认试剂配套仪器型号及辅助设备(如孵育器、混匀器等);人工目测判读产品应避免主观偏见;若产品配备经验证过的结果判定工具,例如比色卡,则应按说明使用。
(四)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的制定应当与相应产品的性能指标相适应,必要时开展验证或者确认。
对开展检验工作所需的标准品(参考品)应当根据其控制特点建立管理文件,确保满足检验要求并满足生物安全相关管理规定。
(五)检验样品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样品管理规程,根据产品特点规定取样方法、样本量、标识、储存条件等要求,确保样品在取样、分发、接收、储存、返回或者报废过程中受控。检验样品的抽样应随机,能充分代表批次的性能,包括不同生产方法(例如人工或机器组卡),不同生产场地等。
(六)检验活动与记录
企业应当按照检验规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每批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检测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时间、检测人员、检测地点、设备编号、仪器使用、溶液配制、检测结果、参考品批号。
所有检测过程中的记录应作为检测报告附件保存,禁止随意剔除或挑选数据。
(七)环境监测与控制
环境的温度、湿度对该类产品检测结果影响较大,实验室需配备相应监测设备,并严格依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控制检测温度、湿度。
(八)不合格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制定检验结果不合格调查处理规程。任何检验检测不合格都必须按照规程进行调查处理,并保留记录。检测中遇到的上样外溢、背景高、检测线和质控线显示不完整,液体移行中止等各种情况,应分析原因并记录。
(九)放行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放行工作程序,明确产品放行条件、审核和批准要求等。
(十)产品留样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程,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
(十一)委托检验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委托检验的,企业应当签订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责任和委托检验要求。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开展评价,确保委托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十、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
(一)委托生产胶体金产品的,委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胶体金产品全生命周期。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与受托生产活动相关的内容(包括生物活性物料管理、环境控制等)。委托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与运行。
1.委托双方应当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在产品生产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管理、不同设备生产参数控制等。委托方不得通过协议转移依法应当由其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将受托生产的产品再次委托生产。
2.委托生产前,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胶体金产品生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现场评估,重点评估其金标制备、膜材处理、环境控制、检验等能力,确认其具有完成委托生产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委托生产后,应当定期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和评估,重点关注批间一致性、变更管理等。受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的审核和监督,并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要求。
3.委托方应当设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力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及熟悉胶体金产品特性、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对委托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受托方的管理者代表、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生产放行审核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熟悉受托生产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
4.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共同策划并完成胶体金产品生产转换活动,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如胶体金溶液制备、标记工艺、包被工艺等)、原材料要求及说明书和标签等能有效转移到受托方。应当开展试生产及工艺验证与确认活动,试生产应当包括所转移的全部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过程。
5.委托方的设计变更(如工艺参数调整等)、采购(如原材料供方变更)变更等应当及时通知受托方,并监督其变更执行情况;应当确保能及时获知受托方发生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变更,并开展联合评估。受托方应当落实委托方的变更要求,并结合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向委托方反馈变更的需求。
6.委托方应当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对胶体金产品生产过程记录、质量检验结果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产品上市放行由注册人自行完成,不得委托其他企业进行。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明确生产放行的标准、条件,对胶体金制备、组装、内包装等生产全过程进行审核,对产品进行检验,确认符合标准、条件的,方可出厂。
7.受托方对于受托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偏差、变更、异常情况(如金标聚集、层析不均、背景偏高、性能波动等)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保留处理记录。
8.委托设计开发胶体金产品的,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研发与持续技术支持的能力进行评估;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设计开发活动的范围、责任及设计开发文档转移的要求;应当对委托设计开发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确保设计开发过程满足法规和协议要求。
(二)产品实现过程中涉及外协加工的(如灌装、外包等),企业应当建立外协加工控制程序,对外协过程实施控制,并满足相关法规要求。
外协加工方应按照供应商进行管理,并保持相关记录。应对外协加工方的加工能力、质量保证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估,双方应当签订外协加工质量协议,明确外协加工的内容、质量标准或者技术要求、验收准则及双方责任等,协议内容中应当明确相关工艺、验证与确认、放行条件、变更及沟通机制等要求。
十一、销售和售后服务
(一)产品销售或投标前,企业应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包括顾客、法规和附加的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应保存评审记录。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应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或产品信息等。电话订货时,应保存包含产品要求的电话订货记录。产品要求发生变更时,应进行再评审,保存评审记录,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相关人员。
(三)企业应制定顾客投诉接收和处理程序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接收和处理的职责;评价并确定投诉的主要原因;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识别、处置顾客返回的产品;转入纠正措施路径。企业应执行顾客投诉接收和处理程序,保持顾客抱怨处理的记录。
(四)企业应当要求其代理商或经销商保存医疗器械分销记录以便追溯,并保存货运包装收件人的名字和地址的记录。
十二、分析与改进
企业应当开展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监测、分析和改进活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一)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投诉和顾客反馈处理程序,及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对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上市后出现的假阳性/假阴性、不层析、层析拖尾等影响判读的情形,以及缺组分、漏液等投诉及不良事件及时调查、分析、评价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及时发布风险信息,并保持相关记录。当出现产品批量失效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应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二)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和程序文件,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如制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岗位说明书,组织机构图,明确监测部门及人员主要责任等)。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及时收集、调查、分析、评价和采取措施控制上市后的产品出现如假阳性、假阴性、检测线不清晰、无显示结果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良事件及产品风险控制等情况,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和档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召回管理制度,将与产品安全有关的变化信息通知相关企业、使用单位或者消费者,当出现质量缺陷时,应当采取暂停销售、召回、销毁等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四)企业应通过内审、管理评审、纠正预防措施等,对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定期对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进行回顾分析,评价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按要求形成风险评价报告,并将数据分析结果作为改进输入的内容。
参考资料1:
既往对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测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监管工作提示
经对既往在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抽验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的梳理,对免疫层析类产品容易出现的问题及监管工作做出以下提示。
一、试条宽度未按照技术要求达到相应宽度。膜条越宽成本越高。
二、液体移行速度,过慢、过快或者爬板中止,爬行速度不符合要求。原因可以考虑控流的粘贴胶纸贴合不合适或试条外壳压得过紧,甚至可能出现不爬。
三、检出限、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不符合要求。原因有多方面,需要具体分析。通常在原材料,生产工艺不改变的情况下,不容易出现问题。但是原材料本身的质量会影响产品质量,比如抗体的浓度和纯度;胶体金颗粒制备过程中受操作环境和容器具洁净度的影响较大,容易出现金颗粒聚集情况造成假阳性等。在关注产品质量的同时也要关注企业参考品本身的质量。
四、包装标识信息未按规定正确标识。
五、液体试剂装量不够。有可能是出现漏液或者密封不严。
六、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质量问题。
此外,在检测过程中还发现以下问题,这些问题反映着企业生产工艺的不稳定,有些问题甚至影响产品正常使用:
1.质控C线未显示,可考虑流速过快,未充分反应,包被的C线中特异性成分不足。对此,企业要包被足量的特异性成分,包被后要彻底干燥。
2.有产品加样孔不齐整,有绿色或蓝色膜/胶露出加样孔或NC膜处。如图1、图2中产品的试条,吸样区、硝酸纤维素膜区、吸水纸区等各部位长度不一,并且样本反应后,对照线颜色深浅不一致(如图3);有产品试纸条的宽度不一致,肉眼可看出有的试纸条宽,有的试纸条窄。窄试纸条宽度甚至在技术要求规定的边缘值附近(如图3);产品外壳未压好,壳内试纸条明显歪斜(如图4)。
北京市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
图1 绿色膜露出图
北京市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
图2蓝色膜露出NC膜区
北京市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
图3试条各部位长度不一及对照线颜色不均
北京市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
图4 试条装卡歪斜
原因分析:出现绿色或蓝色膜/胶露出、试纸条各部位长度不一的现象,说明企业生产工艺不稳定;对照线颜色不均与检测线和对照线包被捕获抗体的量、结合抗体的特性不均有关,也与胶体金制备工艺有关。
在对相关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中,要关注企业是否存在上述相关问题,督促企业做好产品质量控制。
参考资料2:
胶体金体外诊断试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关注要点
开展对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环节监督检查时,结合产品特点,可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企业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的种类,设计足够的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包被、干燥、内包、外包等生产区域。同一区域内有多条生产线的,应有明确的物理隔离或其他防混淆措施。
二、企业主要原材料(如抗体、硝酸纤维素膜等)的厂家、货号等要与注册的技术要求一致,重点检查企业对重要指标的自检报告或供货方的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三、检查企业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规定的抽样频次和抽样量应与产量匹配,特别是对企业扩大产能后,可通过等比例增加抽样频次,加大抽样量等方式加强质量控制。
四、关注包装上印制的信息是否与获批产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注册证号,生产地址、产品组成、使用方法等。委托生产的还应该按法规要求增加受托生产企业相关信息。
五、关注参考品的使用情况。如企业开展大规模生产,会使用大量的企业参考品,企业参考品的组成和来源要与获批的产品技术要求一致。要重点关注参考品的生物风险,如使用的参考品是临床样本或者灭活的临床样本,要根据相关实验室规定做好防护,实验废物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存在委托生产的企业,要关注注册人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情况。对部分生产工序委托其他企业外协加工的生产企业,要督促委托方对受托生产活动加强管理,按照外协加工实际,细化落实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对外协加工的要求,制定与受托方在物料交接,工艺要求,人员管理,场地要求,质量控制等方面相关规定,并在相关合同中予以明确。要关注受托方与委托方在原材料、中间品、半成品的运输(包被好的大板要密封、干燥)、生产过程中用的仪器设备验证、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委托方的体系要求。
七、产品的生产批号管理制度要根据生产场地变化、产品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因素及时调整,做到对每个生产环境和地址等关键要素均可实现追溯,外协加工的还要能够追溯到每个受托方。
八、企业扩大产能,增加生产场地时,如涉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的要督促企业按法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变更;如涉及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重大变化的企业,要督促相关企业按要求报告并做好评估有关验证工作,同时及时更新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九、对短时间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应当督促企业加强对人员的管理,避免人员过度聚集,加强相关人员的健康管理,以及卫生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同时留存相关培训记录。
十、应当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危险品管理,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工序要加大管理力度。
十一、重点关注企业不良事件和客户反馈监测和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