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射科设备 |
| 超声科设备 |
| 手术室设备 |
| 检验科设备 |
| 实验室设备 |
| 理疗科设备 |
| 急救室设备 |
| 儿科设备 |
| 眼科设备 |
| 牙科设备 |
| 妇科男科设备 |
| 灭菌消毒设备 |
| 医用教学模型 |
| 美容仪器设备 |
| 家庭保健器具 |
| CR病床 推车 柜 |
| ABS病床轮椅 |
| 医用耗材 |
新闻中心
医疗器械注册资料中,委托研发如何体现?
在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中,注册人委托研发与生产的合作形式主要分为以下3种,不同形式在注册资料中的体现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No.1 受托研发和受托生产为同一家单位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委托了A家单位进行研发后,注册用的样品也是委托A单位生产。
通常情况下,此类申请人自身不具备研发和生产能力,而受托方A单位需同时具备对应产品的研发能力和生产资质。
此时,申请人与受托方A单位签订的质量技术协议,需同时涵盖委托研发和委托生产两部分内容——两份协议可合并为一份,也可分拆签订,均需符合法规要求。
在注册申报资料的CH1.6章节中,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受托企业A的营业执照(必交材料)、生产许可证(如有)、ISO13485认证证书;
2). 委托合同(若合同中涉及敏感金额信息,可进行合理屏蔽);
3). 质量协议(需同时包含委托研发和委托生产相关内容)。
No.2 委托研发后,委托另外一家企业生产
这种形式相对复杂,常见于这类场景:医疗器械企业(多为经营类企业)发现国外先进产品技术或市场商机后,因自身不具备对应产品的研发能力,会委托具备研发资质的A单位(多为科研院所、高校或专业技术开发公司)开展产品研发,但A单位仅具备研发能力,不具备医疗器械生产条件,无法生产注册申报用样品。
因此,在委托A单位完成研发工作、实现技术成果转移后,企业需另行委托具备对应生产资质的B企业,负责生产注册申报所需样品,完成后续注册申报相关的样品制备工作。
此种情形下,注册资料提交及核查要求如下,需重点区分:
1). 申请人与A单位签订的委托研发合同及委托研发质量协议,无需随注册申报资料提交,但该类协议是注册体系核查的重点内容,需妥善留存、备查,确保研发过程可追溯、责任可划分。
2). 申请人与B企业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以及B企业的相关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如有、ISO13485认证证书),需严格按照要求,在注册申报资料CH1.6章节完整提交,确保委托生产环节合规可查。
No.3 委托研发后,注册人自行生产
该形式主要适用于具备生产能力,但缺乏某类新产品研发经验、技术储备的生产型医疗器械企业。
这类企业发现市场商机或先进产品方向后,会委托科研院所、高校等具备研发能力的A单位完成产品研发,待研发成果转移、技术落地后,由企业自身利用现有生产条件,完成注册申报用样品的生产。
此种情形下,由于样品由注册人自行生产,且委托研发仅为技术合作环节,不涉及委托生产相关事宜,因此委托研发关系在常规注册申报资料中无需体现。
但需注意,委托研发相关的合同、质量协议及研发过程资料,仍需妥善留存,以备注册体系核查时查验,确保研发过程合规、技术成果转移可追溯,落实注册人全生命周期质量主体责任。
最后:
无论哪种委托研发与生产组合形式,注册人作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均需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将委托研发、委托生产相关过程纳入体系覆盖范围,定期对受托方进行审核,确保合作全过程合法合规,规避注册申报及体系核查风险。
医疗器械注册资料中,委托研发如何体现?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