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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有源医疗器械荧光成像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正式发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正式发布《有源医疗器械荧光成像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全文如下:
有源医疗器械荧光成像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具备荧光成像功能的有源医疗器械通常需要配合已上市的荧光造影剂共同使用,对于荧光成像的性能评估是评价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支持性资料之一。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科学合理地对有源医疗器械荧光成像性能进行评估,并整理形成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具备荧光成像功能的有源医疗器械性能评估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荧光成像功能通常是指有源医疗器械利用光学分子影像技术,可以实现对被观察物在体实时成像。工作原理主要是利用生物体内的细胞或荧光造影剂,应用特定波长的光激发这些荧光物质,形成激发荧光成像;以及生物体内存在某些特殊的物质,在特定波长的光激发下,实现自体荧光成像。本指导原则主要描述具备激发荧光成像功能的有源医疗器械性能评估的原则性要求,如申报产品已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原则,其性能评估应同时满足相应产品的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对具备荧光成像功能的有源医疗器械进行性能评估,包含非临床评价部分的审评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应当参考相应产品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的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包括但不限于:眼用照相机16-04-05、眼科手术显微镜16-05-05、眼科激光诊断设备16-04-01、手术显微镜06-13-04、内窥镜用冷光源06-15-01、内窥镜摄像系统06-15-02、电子内窥镜图像处理器06-15-03、光学内窥镜06-14-01、电子内窥镜06-14-03。其他具备荧光成像功能的眼科诊断设备,微创式或开放式成像设备/系统,以及配合荧光造影剂实现荧光成像功能的有源医疗器械也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适用部分。本指导原则不适用预期用于临床检验实验室的显微设备及仪器;不适用需要与光敏剂配合使用的光动力治疗和光动力诊断设备。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综述资料
激发荧光成像技术主要利用荧光物质的光致发光原理:光源产生特定波长的激发光;少部分的激发光穿过组织并被荧光团吸收,荧光团吸收了特定波长的光子后,其外层电子将从稳定的基态直接跃迁到不稳定的激发态;在返回基态时,荧光团释放出特定波长的发射光(即荧光),其中很少一部分发射光将离开组织,滤波器允许此发射光进入相机并被传感器检测到。
应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各组成部件的功能、显示功能以及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主要功能应重点描述配合使用的荧光造影剂、成像部位及临床应用情形。应结合荧光成像的光路设计图描述各组成部件的功能,光源的信息及荧光成像的过程。显示功能应描述图像的种类,如白光图、荧光图、融合图。应详细描述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列表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光源特征、配合使用的荧光造影剂、荧光成像的性能参数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适用范围的表述在符合专项产品指导原则的同时,还应明确申报产品具备荧光成像功能,且需要与已在境内批准上市且应用部位一致的荧光造影剂(吲哚菁绿、荧光素钠等)配合使用。
(二)研究资料
1.产品性能研究
有效性研究是评估申报产品的荧光成像性能的重要内容,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反映产品荧光成像能力的研究资料,可以是申报产品临床前的体内外试验(离体及在体的动物试验、台架试验等)、临床经验数据、临床研究数据等一项或多项研究所获得数据的分析和总结。注册申请人若是利用其他产品已有的研究数据、经验数据作为证明申报产品荧光成像性能的支持性资料,应提交详细的等同性分析报告。
在申报产品的设计开发阶段,注册申请人应当对荧光成像功能开展实验室研究进行风险评估,且经过适当的风险评估后,根据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临床应用情形等实际情况决策评价方法,用于评估申报产品荧光成像的性能。
1.1评价方法
注册申请人可以根据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拟申报的适用范围等实际特征决策开展一种或多种类型的评价方法,也可以自定义其他评价方法。决策评价方法时,注册申请人可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及临床评价策略选择适当的评价方式。体外研究以客观评价为主,多用于反映静态评价指标,如产品技术要求中对光源及设备成像的性能的要求。体内研究以主观评价为主,多用于反映动态评价指标,更适合于评价产品技术要求中荧光图像融合的性能以及图像清晰度等。
1.1.1注册申请人决策通过体外研究(仿体/工装)用于评价荧光图像质量时,应详细说明设定依据并论述合理性,可以是公开发表的文献/专利/实验室研究,也可以是已经公开发布的标准等。研究报告应给出工装/仿体的基本信息,至少应包括:尺寸、形状、规格、材料、图示、性能参数的要求、能够实现的测试目的及内容。测试方法至少描述测试条件及步骤、考察的参数、术语定义。
1.1.2注册申请人决策通过自定义的体外研究(如通过配置含荧光造影剂的生物样本)用于评价荧光图像质量时,试验设计应参照1.1.1中给出基本试验信息(如样本制作方式,方法学测试方案、测试目的及评价指标等)。应明确试验方法的设定依据并论述科学性、合理性。
体外研究的正式试验前应进行方法学验证。方法学验证是衡量测试方法的稳定性、有效性、可重复性的有效手段,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证明测试方法可用于评价申报产品。
1.1.3注册申请人决策利用动物试验开展评价时,可参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同时动物试验研究方案设计及实施与质量保证应满足《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中的要求。动物试验的设计和评价应以满足临床需求为导向,尽可能模拟临床使用情形,可参考相关临床专家共识和指南。举例见附件3-1。
1.2试验设计
1.2.1体外研究
注册申请人应整体考量试验目的,合理设定评价指标。荧光造影剂与组织的结合特性及代谢情况、激发光及发射光的质量、光接收探测器的性能、图像处理等是荧光成像的关键环节,同时生物组织内的应用环境也会影响荧光成像质量。
试验方案设计应考察实现荧光成像功能可能存在的变量,如光接收探测器灵敏度、光源的性能(波长、功率/照明强度、亮度均匀性等)、测试材料(荧光造影剂、仿体材料)等因素。试验方案设计还应充分考虑模拟临床使用情形,如测试目的、内容、周期、使用方式、测试距离、测试环境(光照、温湿度等),同时还应合理设计操作流程,需要考虑测试时长、工装/测试样本制作流程、待测样本稳定度等因素。研究结果应验证宣称的工作距离范围。
1.2.2体内研究
动物试验方案设计应合理设置有效性、可操控性评价指标。同时还需要考察荧光造影剂的剂量(可换算人体临床推荐的常用范围),设备超温的影响(若适用),是否产生荧光串扰及其他影响荧光成像的干扰因素等,并将相应的研究结果明确在产品说明书中供临床使用参考。
靶组织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原则上,注册申请人应考虑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结构组成、荧光造影剂的使用特性,试验设计应满足临床应用中识别靶组织的需求。
1.3评价方式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特征,选择合适的评价方式。既可以选择对申报产品开展分段式评价,也可借鉴“黑盒测试”的思路对若干产品组合进行整体式评价。如,内窥镜成像系统以组合形式应用于临床,其荧光成像的光路设计可能涉及多个申报产品(内窥镜用冷光源、内窥镜摄像设备、电子内窥镜图像处理器、电子/光学内窥镜等)。若申报产品为内窥镜摄像设备/电子内窥镜图像处理器,可单独评价申报产品获取荧光后的成像性能,也可与其他联合使用的产品(内窥镜用冷光源、电子/光学内窥镜等)对荧光成像功能进行整体评价。
2.安全性研究
申报产品若含光源,注册申请人应识别光辐射的类型并确保光辐射得到合理控制,可参考《医疗器械光辐射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研究资料。研究方案应当结合申报产品的光源特征、临床应用情形涉及光辐射的性质、安全等级、光辐射危害等因素,研究报告应体现相应的研究内容、结果及分析,并提交相应的支持性资料。
3.产品稳定性研究
注册申请人可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选择适当的评价路径,应当提供能够反映申报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荧光成像功能的产品性能和安全仍符合预期要求的研究资料。若通过开展老化试验预估产品有效期,应重点评估试验后产品技术要求中荧光功能的各项参数能否满足要求。
(三)产品技术要求和检验报告
1.产品技术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合理制定性能参数,且能够体现申报产品荧光成像能力及特点。
1.1.申报产品若为冷光源、内窥镜、内窥镜摄像设备、电子内窥镜、手术显微镜等微创式或开放式成像设备/系统,可制定如下适用的指标。
激发光源的性能:激发光的光谱波长范围、功率/能量、光源数量及光源的不稳定度。
成像设备的性能:荧光灵敏度、静态图像宽容度、荧光通道辐亮度响应特性、荧光图像的信噪比、角分辨率、亮度均匀性、视场范围、成像畸变等。
产品如能提供荧光图像与白光图像融合图,性能参数应至少明确融合精度及图像同步率。软件功能描述中应列明产品软件中可以选择的与荧光成像相关的所有功能,应涵盖提供的所有图像种类。
光学内窥镜类产品,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结构特征,合理制定性能指标体现申报产品针对目标荧光波长范围具备相应的透过能力,如荧光透过率。
1.2申报产品若为眼科诊断设备,应结合临床应用情形合理制定性能指标,至少包含1.1中激发光源的性能参数及其他能够体现荧光成像功能的参数(如荧光图像的分辨率、视场范围等)。
2.检验报告
同一注册单元具备多种规格型号的,可提交典型性分析报告,应选择功能最多的作为典型型号。其他要求应参考相应专项产品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四)产品说明书
注册申请人应识别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并根据识别的风险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特点明确激发光源的信息。
注册申请人应当明确在研究方案中配合使用的荧光造影剂上市信息,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商品名、通用名称、适应证、用法用量、贮藏等;若采用标准品制备,应给出CAS号。同时,应给出研究方案中荧光造影剂浓度的信息,至少包含检测限及荧光图像峰值的对应数值,并给出推荐使用剂量范围。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8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5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5号[Z].
[9]T/SCGS 313002-2023 内窥镜荧光摄像系统影像质量评价规范[S].
[10]T/GDMDMA 0031-2024 医用荧光摄像系统荧光性能检测方法[S].
附件3-1
有源荧光成像医疗器械动物试验举例
若申报产品需配合其它医疗器械(内窥镜、冷光源等)与荧光造影剂(ICG)共同使用,预期用于在内窥镜检查和手术中将来自内窥镜的图像传输到监视器上的内窥镜摄像设备,则可开展如下动物试验。
一、试验目的
观察有源荧光成像设备在配合ICG下,对靶组织造影或识别的可行性,考核产品荧光成像功能和荧光成像的质量。
二、试验方案设计基本要求
2.1可设对照组,选择已上市的同类型具有荧光成像功能的有源医疗器械,在相同术式、荧光造影剂、给药剂量与途径、观察时间、距离和模式等试验条件下进行平行比较。
2.2应描述实验动物种属、级别(或质量描述)、性别、年龄、体重、来源,饲养及处理方式。动物数量可按照试验设计需求自行设定。应明确数量的确定理由或依据、分组原则。同时,应充分考虑受试动物的生理健康状态或病理状态。
2.3评估试验过程应满足动物试验方法学的需要,试验组与对照组的作用途径、原理应相同,评估标准和观察时间应统一。
2.4试验之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具有荧光成像的有源医疗器械的荧光成像原理以及配合的荧光造影剂性能与作用途径。试验组和对照组(若有)试验应由相同操作者进行,且操作者应对试验动物的生理、解剖结构以及手术方式有充分的了解与培训。
三、评价指标
3.1荧光显影的性能和时效性评估
结合具有荧光成像的有源医疗器械的荧光激发波长和配合注射适当浓度的荧光造影剂,通过观察达到靶组织的显影时间和对靶组织识别的有效性,以了解有源医疗器械荧光成像的性能,统计显影成功率,并获取靶组织给药前、给药后直至靶组织显影过程中不同时间点的荧光成像图片,分析设备的荧光成像能力。
3.2荧光成像质量评估
可参考《医用内窥镜临床评价体系专家共识》和荧光功能评分,进行设备在白光模式与荧光模式下的操控性能、设备与图像相关指标、3D 成像性能进行(若适用)评价,操作医师将根据当前使用的设备对“临床效果”进行总体印象打分。对如下适用的指标可采用5级打分模式进行量化评价,如清晰度、成像稳定性、分辨能力、亮度的均匀性、对比度、景深、视野、立体感、图像/色彩保真性、变焦能力、不适感等。
最终进行总体印象评分,操作医师将根据当前使用的设备对“临床效果”进行总体印象打分。采用5级打分模式进行各指标的量化,具体如下:
1分代表无法操作;
2分代表严重影响操作;
3分代表操作体验不佳;
4分代表正常操作;
5分代表操作非常舒适。
荧光功能需独立评价。
1分无显像;
2分斑块状荧光;
3分均匀的强荧光成像;
4分相对于其他区域稍强的荧光成像;
5分相对于其他区域独立的荧光成像
3.3荧光串扰
设备在固定镜头距离、光源参数和荧光摄像系统的参数为默认参数且未注射荧光造影剂的条件下,移动镜头、开启激发光光源,在单色荧光模式下,观察腹腔内漏光情况;并对图片进行荧光污染评分:0分未出现荧光漏光;1分荧光漏光轻微;2分荧光漏光严重。
3.4设备成像性能(若适用)
可通过设计体外模型(仿体/工装/含荧光造影剂的生物样本)的评价方式,对设备不同距离的荧光成像,识别荧光成像效果,以评估荧光成像的检测范围和最佳距离。
3.5不同图像类型的荧光评分
通过给予一定浓度的荧光造影剂,设备在固定镜头距离、光源默认参数、荧光摄像系统默认参数条件下进行评分。具体的图像类型包括所有能够呈现的荧光图像,如黑白荧光图、融合荧光图等。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0分无荧光;
1分荧光边界较清晰、颜色可辨认;
2分荧光边界清晰、颜色易辨认。
3.6 图像融合精度及同步率评价(若适用)
通过给予一定浓度的荧光造影剂,设备在固定镜头距离、光源默认参数、荧光摄像系统默认参数条件下进行评分。具体的图像融合精度类型包括所有能够呈现的融合荧光图。也可通过设计体外模型(仿体/工作/含荧光造影剂的生物样本)进行评价。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3.6.1融合精度
0分目标部位荧光边界与白光画面偏移严重;
1分目标部位荧光边界与白光画面偏移较小;
2分目标部位荧光边界与白光画面无明显偏移。
3.6.2同步率
0分移动镜头时荧光画面与白光画面不同步;
1分移动镜头时荧光画面与白光画面较同步一般;
2分移动镜头时荧光画面与白光画面较同步好。
四、试验报告
动物试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动物模型选择依据、试验的质量保证声明及相关证明资料、试验目的、试验计划、试验材料、试验组及对照组(若有)情况、其他试验用设备和机器及药品情况、试验结果及分析与结论。
试验计划中应详述样本量或动物的数量及分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应对试验环境、试验步骤进行描述,明确试验组准备、动物准备、手术方法、手术部位、术前准备等。应对手术过程进行详细描述。
试验结果及结论应对有源医疗器械荧光成像性能相关试验结果进行整体评价,并提供完整的研究报告,包括有源医疗器械荧光成像的激发波长、摄像参数、配合的荧光造影剂浓度、剂量、作用时间、靶组织部位、显影成功率,并提供高质量的荧光图像,统计分析各种模式下的荧光成像功能,并汇总结论。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