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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2025年修订版第二类腹腔镜手术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变化解读
腹腔镜微创手术现已成为现代外科的主流术式,与之配套的各类腹腔镜手术器械也日益普及。这类产品的注册申报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其上市进程。
2025年12月,CMDE发布了《第二类腹腔镜手术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取代了此前执行的《腹腔镜手术器械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30号)。这份文件不仅是对2017版指导原则的全面更新,也及时回应了行业技术发展与监管认知的深化,它进一步明确了第二类可重复使用无源腹腔镜手术器械的注册要求,为企业的申报工作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路径。
接下来,小编将和大家一起对这份重要文件进行梳理与解读。
一、适用范围:精准界定申报范畴,避免边界混淆
指导原则的适用对象明确为管理类别第二类、与腹腔镜配套使用、供腹腔手术操作的可重复使用无源器械,根据外形结构可划分为15 大类,根据用途可以划分为17大类,需注意的是一次性使用的腹腔镜手术器械不适用本指导原则。
二、注册审查核心要点:六大模块筑牢合规基础
(一)监管信息:注册单元与产品名称的规范底线
1.注册单元划分:兼顾共性与灵活性
注册单元的划分直接影响申报效率与成本,指导原则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指引,文件第二部分所列举的分离钳、剪刀、抓钳、持针钳等数十种常见手术器械,原则上可被视为同一注册单元进行申报,这为企业将一整套腹腔镜手术器械进行系列化注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产品名称:规范命名,清晰反映产品属性
产品名称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例如腹腔镜手术器械、腹腔镜分离钳等,这里需注意命名避免使用模糊、夸大或与产品特性不符的表述,确保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一致,便于审评人员快速识别产品核心属性。
(二)综述资料:全面呈现产品核心信息,逻辑闭环是关键
1.概述与适用范围
明确产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依据,适用范围规范表述为“与腹腔镜配合,供腹腔镜手术用”,若为细分品类(如穿刺器、持针钳),需补充具体功能描述,例如穿刺器适用范围可描述为用于腹腔镜手术中,穿透体壁(腹壁)后作为腹腔镜手术器械进出的通道,并可通过其向体内输送二氧化碳。
2.产品描述,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工作原理:核心是“带杆式远距离操作”,即器械通过穿刺套管进入腹腔,在腹腔镜系统辅助下,通过操纵手柄实现对手术部位的分离、剪切、缝合等操作,需简洁明了地说明这一核心逻辑。
(2)结构组成:须提供清晰的结构示意图,详细列明各组件的名称,对于不同型号产品在头部、柄部等关键结构上的差异,应在图中予以明确标示。指导原则通过大量图示对各类器械的结构进行了详细展示,并着重强调其设计必须以满足清洗和灭菌要求为前提,器械应优先采用可拆卸式结构设计(如两件式、三件式);若无法实现可拆卸,则必须配有便于冲洗管腔的结构(例如配备专用冲洗接头)。
(3)产品材料:明确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部件的材料信息,包括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如有)、材料代号 / 牌号,以及符合的标准,若采用非标准材料,需额外提供安全性评估资料。
(4)型号规格:以表格形式列出各型号的关键参数差异,包括尺寸(插入部分最大外径、工作长度、钳头张开幅度)、结构特性(是否可旋转、是否带锁合装置)等,必要时配图辅助说明。
(三)非临床资料:夯实安全性能验证,数据支撑是核心
1.产品风险管理:全流程风险管控
风险管理报告需符合 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要求,与安全有关的特性的识别可参考YY/T 1437标准附录A;危险和危险情况的识别可参考GB/T 42062标准附录C;综合剩余风险的评价可参考GB/T 42062标准第7、第8章。
2.产品技术要求与检验报告
根据产品种类,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制定可参考以下标准:
(1)YY/T 0597-2006 《施夹钳》
(2)YY/T 1783-2021 《内镜手术器械 重复性使用腹部穿刺器》
(3)YY/T 0672.2-2011 《内镜器械 第2部分:腹腔镜用剪》
(4)YY/T 0940-2014 《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器械 抓取钳》
(5)YY/T 0941-2014 《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器械 咬切钳》
(6)YY/T 0943-2014 《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器械 持针钳》
(7)YY/T 0944-2014 《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器械 分离钳》
(8)YY/T 1446-2016 《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器械 掌式器械》
(9)YY/T 0847-2011 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器械 取石网蓝
(10)YY/T 1297-2015 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器械 刮匙
(11)YY/T 1846-2022 《内窥镜手术器械 重复性使用腹部冲吸器》
其中核心性能指标包括:
(1)外观:头端需消除定向反射,表面光滑无锋棱、毛刺,钳头吻合无错位,剪刀刃面无卷刃、崩刃。
(2)尺寸:穿刺器应标称最小内径并采用单边正公差,其他器械应标称最大外径并采用应采用单边负公差。另外,器械还需标注工作长度、钳头最大张开幅度,公差参照相关行业标准。
(3)使用性能:锋利度(如穿刺针、剪刀等)、夹持性能(如抓钳、持针钳等)、弹性和牢固性(如抓钳、分离钳)、开合性能 、旋转性能、锁合可靠性、耐腐蚀性、连接牢固度、硬度、表面粗糙度。
(4)特殊性能:配合使用的器械(施夹器与结扎夹、穿刺器套管与穿刺针)需满足相关配合性;带内腔的器械(吸引器、注水器)需保证通畅性;带阀门的器械需满足密封性(至少承受 4kPa 气压不漏气)。
针对检验报告,可提交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需确保产品名称、型号与注册申报一致,检验依据明确,性能指标全覆盖;若选择典型性型号检验,需说明典型性依据(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同一注册单元内不同手柄类型的产品,可仅检测一种规格。
3.研究资料:针对性验证产品特性
(1)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
提供性能研究资料,明确化学/物理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来源及临床意义。
(2)生物学特性研究
依据GB/T 16886.1标准,对与人体接触的材料进行生物学评价,包括材料信息、污染物、评价策略与理由。
(3)清洁、灭菌研究
提供清洁与灭菌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器械对所推荐灭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资料,另外最不利条件要考虑多次模拟使用导致的污染物累积。
(4)动物试验
根据相关指导原则,决策并开展必要的动物试验,以验证产品的可行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5)可用性工程研究
根据《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要求提交使用错误评估报告。
(6)稳定性研究
a.使用稳定性:提供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次数内,产品性能功能满足要求。
b.运输稳定性:通过模拟运输试验,证明包装能在极端条件下(环境变化、跌落、碰撞、振动、加速度等)保护产品,确保其性能、功能与清洁度不受影响。
(四)临床评价资料:明确临床证据要求,分类处置
(1)免于临床评价:若产品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须提交与目录内产品的对比资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其基本等同。若存在差异,则需补充分析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论证资料。
此外,若一套腹腔镜手术器械中的每个独立组件均属于上述目录产品,且能证明组件组合后无相互影响,其整体临床用途亦未超出目录范围,则该器械可被视为多个目录内产品的简单组合。对此,可依照目录要求,对各组件分别开展评价,从而免于临床评价。
(2)需临床评价:若无法证明与目录产品等同,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完整的临床评价资料,包括临床试验方案、报告等,充分验证产品在临床场景中的安全有效性。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规范使用指导,突出安全警示
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须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内容应科学、真实、完整、准确,与产品特性一致,并需涵盖性能结构、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生产与有效期、配件信息、标签图示解释、经验证的清洗灭菌方法及其使用限制,以及其他法规禁止事项。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全流程合规管控
需依据《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供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总之,2025 版《第二类腹腔镜手术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可重复使用无源腹腔镜手术器械的注册申报要求,我们企业需深入研读指导原则内容,结合产品特性精准把控每一个申报环节,高效推进注册进程。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