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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因出租科室,这家医院被罚了21万!
近日,哈尔滨某民营医院因违反规定对外出租医疗科室,被哈尔滨市松北区卫生健康局处以21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哈松卫医罚告﹝2025﹞055号)显示,哈尔滨xx医院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对外出租医疗科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百条第二项以及参照《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医院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整,并予以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罚款。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该院成立于2023年2月,是一家二级医院,由黑龙江某投资集团全额持股。医院官网显示,该医院是黑龙江省红十字森工总医院医联体医院、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医联体医院,是省、市医保定点医院,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异地医保直接结算定点医院,驾驶员体检定点医院。
“科室承包”是指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作为一种明确禁止的行为,近年来因科室承包而被重罚的医疗机构比比皆是。
2024年11月14日,辰溪县卫生健康局通报了当地一家卫生院出租出借医疗科室的案例,该卫生院对外出租出借碎石科给郑某经营,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卫生局责令该院碎石科停止与郑某合作关系;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4.12万元;并处违法所得八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12.96万元。
2025年9月,罗甸县卫生健康局公布了一批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某医院违规对外承包口腔科室的案件。
据悉,涉事医院将口腔科室出租给非本院人员吴某浩管理,由其自主采购设备、聘用医师并独立开展运营。在短短24天内共接诊患者33名,诊疗费用7480元均通过吴某浩个人微信账户收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规定。罗甸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医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48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6日,丹江口市卫生健康局通报了另一起对外承包医疗科室案件,涉及当地某医院将血液透析室以“医院科室目标管理协议”形式外包。协议约定承包方每年支付固定承包费,并享有透析室运营收入,医务人员工资亦由承包方发放,医院仅收取床位费。该违法合作持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严重违法。**终,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该医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科室承包”与“科室共建”如何界定
医疗机构出租证照及“科室承包”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但同时政策也鼓励通过“科室共建”的形式深化医改。二者的界限在哪里?是医疗创业者关注的焦点。
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邵颖芳律师曾作出解释:
“科室承包”指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交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该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室共建”则是指社会力量通过提供管理、技术等支持,与医院开展合作,共建科室,完全纳入医院统一管理体系。
两者根本区别在于科室是否独立于医院运营:科室承包是由承包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室共建则是科室处于医院完整管理体系内,合作方收取固定管理服务费。
而在实际合作中,判断合作模式是“科室承包”还是“科室共建”的,主要基于以下方面:
在合作形式方面,签署《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很容易被认为存在“科室承包”问题,签署《合作合同》或者《科室共建合同》则需要进一步进行判断;另外,医护人员的执业地点、人事关系、劳动或劳务关系如果均不在合作医院的,将被认为存在“科室承包”问题,合法的科室共建应当将医护人员的在合作医院进行执业登记。
而在实质的方面,财务收支是否纳入统一管理是重要判断标准,如果合作医院另行设立结算账户,或在财务科目中明确列明“房租”等字眼,就是典型的“科室承包”;此外,如果科室收入不通过医院进行,而是由第三方管理公司等形式收取,也会被认为是典型的“科室承包”,因此科室共建一定不可以私下收费。(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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