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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免于临床评价注册申报及补正资料常见问题指引建议
为更好指导注册申请人了解掌握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涉及临床评价路径选择、临床评价路径要求、临床评价过程中对比器械的选择、真实世界数据、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结合工作实际,特提供以下指引建议,供注册申请人参考。
问题:研发立项阶段,如何确认申报产品的临床评价路径?
审查中心建议:可参考《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5年第19号)确认拟立项产品是否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产品。对于不属于《目录》中的产品,可参考国家器审中心发布的《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1、12、13、14、15、17、22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的通告(2022年第20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2、03、05、06、16、18、20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的通告(2022年第24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1、04、07、08、09、10、19、21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的通告(2022年第30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2024年增补)的通告(2024年第11号)》等的推荐路径开展临床评价。
问题: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已发布的推荐路径通告文件中标注“同品种”的申报产品,是否均可以按照同品种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审查中心建议:如推荐路径通告文件中标注“同品种”且申报产品不属于《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中提出的“新型医疗器械”,申请人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的相关要求,根据申报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选取合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若已有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开展临床试验。
问题:如何确认申报产品是否属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
审查中心建议:可查询《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对于列入《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经比对,申报产品与目录中产品等同,且与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基本等同时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问题:申报产品名称已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时是否一定可以免于临床评价?
审查中心建议:《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除产品名称外还包含产品描述等内容。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若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可以免于临床评价。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或属于《目录》中豁免除外的情形的,应开展临床评价。
问题:什么是同品种比对时的等同性论证?哪种情形下认为器械基本等同?
审查中心建议:等同性论证是指将适用范围相同的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方面进行比对,证明二者基本等同的过程。基本等同包括两种情形:
(一)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
(二)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等同性论证既是判断申报产品与选择的对比医疗器械是否等同的过程,也是判断所选产品是否适宜作为对比医疗器械的过程。若所选产品不适宜作为对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更换或增加其他产品再次进行等同性论证,也可开展临床试验。
问题:同品种比对时如何获取对比器械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审查中心建议:医疗器械的研发和改进多为渐进式发展,应基于申报医疗器械的研发历史和设计理念,从产品研发初期开始全面、客观、有序地收集对比器械相关信息和数据,其可为公开发表的文献、数据、信息等,也可来自注册申请人进行的实验室测试、计算机模拟研究、动物试验等;可为注册申请人前代产品或同系列产品的数据和信息,也可为其他注册申请人授权使用的同品种产品非公开数据和信息,后者需提供数据使用授权书,以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
问题:什么是临床评价时的临床数据?用于临床评价的数据有哪些来源和类型?
审查中心建议:临床数据是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信息。临床数据的来源包括:
1.申报产品上市前和上市后临床试验数据;
2.同品种医疗器械上市前和上市后的临床试验数据;
3.已发表和/或未发表的申报产品或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经验数据;
4.其他来源的临床经验数据,如登记研究、不良事件数据库和病历数据等。
注册申请人可利用上述一种或多种来源的数据。选择数据类型时,考虑因素包括产品设计、适用范围以及风险、产品技术的发展背景(新技术还是成熟技术)、成熟技术的临床使用。如果产品基于现有成熟技术且不改变适用范围时,最有可能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完成临床评价。基于无经验或经验极少的新技术或者现有技术扩展适用范围的高风险产品,更有可能要求提供临床试验数据。注册申请人需要考虑每种数据类型的优势和局限性。
问题:如何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收集、评估和分析?
审查中心建议: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需合法获取,包括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和临床试验数据。为充分识别申报产品临床风险的种类和程度,准确表征其临床性能、有效性、临床收益和所处的行业水平,注册申请人需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出的原则和要求,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收集、评估和分析。
问题:开展同品种比对时,已完成与对比器械的等同性论证,无法获取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时怎么办?
审查中心建议: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采用同品种比对路径的,除提交与等同器械和/或可比器械的等同性论证资料外,还应提交对等同器械和/或可比器械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资料。若无法提交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或已有证据不能证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时需要更换对比产品重新比对或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问题:什么是真实世界数据和证据?
审查中心建议:根据《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真实世界数据是指传统临床试验以外的,从多种来源收集的各种与患者健康状况和/或常规诊疗及保健有关的数据。
真实世界证据指的是,通过分析真实世界数据,形成医疗器械使用、风险/收益相关的临床证据,可能作为有效的科学证据用于监管决策。由于真实世界数据来源不同,数据质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并非所有的真实世界数据都能产生有效的真实世界证据。
在当前发展阶段,真实世界证据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中,更多的是作为已有临床证据的补充。
问题:常见真实世界数据来源有哪些?
审查中心建议: 常见的真实世界数据包括医疗器械在其获准注册的适用范围下使用时产生的数据但不限于登记数据、医院病历数据、区域健康医疗数据、医疗保险数据、健康档案、公共监测数据、患者自报数据、移动设备产生的数据等。此外,真实世界数据还可包括在医疗器械生产、销售、运输、存储、安装、使用、维护、退市、处置等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如验收报告、维修报告、使用者反馈、使用环境、校准记录、运行日志、影像原始数据等)。
问题:对于在境外开展临床试验的,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审查中心建议:根据《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遵循以下原则:
(一)伦理原则
境外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申请人同时需说明采用的临床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的伦理、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或国际规范和标准。
(二)依法原则
境外临床试验应当在有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国家(地区)开展,并且符合我国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监管要求,若临床试验所符合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文件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有差异,应详细说明差异内容,并充分证明差异内容不影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可靠性及可追溯性,且能够保障受试者权益。申请人及临床试验机构应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督检查。
(三)科学原则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真实、科学、可靠、可追溯,申请人应提供完整的试验数据,不得筛选。
申请人应确保在境外开展的临床试验目的适当,试验设计科学合理,试验结论清晰,受试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得以保护。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