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设备 |
超声科设备 |
手术室设备 |
检验科设备 |
实验室设备 |
理疗科设备 |
急救室设备 |
儿科设备 |
眼科设备 |
牙科设备 |
妇科男科设备 |
灭菌消毒设备 |
医用教学模型 |
美容仪器设备 |
家庭保健器具 |
CR病床 推车 柜 |
ABS病床轮椅 |
医用耗材 |
新闻中心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通知 无资质机构不得开展产前筛查
Time:2025/4/27 8:39:40 Author:admin
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通知,对加强产前筛查服务提出全面规范要求,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筛查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无资质机构及人员不得开展相关服务。
产前筛查是指通过临床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等技术项目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近年来,我国产前筛查率提升较快,2023年达到91.3%。随着产前筛查服务体量不断增大,相关管理和服务风险也在增高。
通知明确,产前筛查机构须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产前筛查人员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明确超声产前筛查是产前筛查的内容之一,规范超声产前筛查内容。医疗机构为一般孕妇提供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应当明确告知其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筛查服务。
通知指出,产前筛查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临床咨询、超声产前筛查的临床医师和从事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的技术人员。产前筛查机构应当加强产前筛查人员岗位管理,保障产前筛查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次产前筛查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对脱离产前筛查岗位2年以上者,应对其进行复岗培训,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