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射科设备 |
| 超声科设备 |
| 手术室设备 |
| 检验科设备 |
| 实验室设备 |
| 理疗科设备 |
| 急救室设备 |
| 儿科设备 |
| 眼科设备 |
| 牙科设备 |
| 妇科男科设备 |
| 灭菌消毒设备 |
| 医用教学模型 |
| 美容仪器设备 |
| 家庭保健器具 |
| CR病床 推车 柜 |
| ABS病床轮椅 |
| 医用耗材 |
新闻中心
定了!10月1日起,医疗器械注册费大降50%!
近日,山西省发改委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省定药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的通知》。明确: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0月1日起,决定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
一、降低国产药品注册费标准
国产药品再注册费每品种由 8928 元降为 4400 元。
二、降低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每品种由 25389 元降为 12600 元、变更注册费每品种由 9765 元降为 4800 元、延续注册费每品种由 9765 元降为 4800 元。
三、国产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改为备案事项,不收注册费。
四、降低收费标准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五、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在门户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 (印)制的财政非税票据,收入缴入省级国库,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药品注册费 (103044801)”科目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03044802)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六、本通知从 2023年 10月1日起执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 2023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审批结论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申请,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省定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 [2022]139号)同时废止。素材来源: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