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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空气净化器DOE性能测试方法与能效要求
法规信息
影响对象:出口美国市场的空气净化器产品,且符合以下定义:
是便携式(容易移动,非永久安装,安装和拆卸不需要工具)或壁挂式器具,不包含吊顶式;
带风机风叶实现空气循环的;
去除、破坏或灭活空气中的微粒和微生物;
PM2.5 CADR 在10-600CFM 范围内;
不包括无风扇进行空气循环,仅通过紫外线来破坏或灭活微粒和微生物的产品;
不包括 10 CFR 430.2 中定义的中央空调、室内空调、便携式空调、除湿机等。
空气净化器美国DOE测试方法appendix FF从2023.4.5开始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实验室尺寸结构及设备要求应符合标准ANSI/AHAM AC-1-2020中的附录A;
测试样机数量应不少于2台/型号,应符合10 CFR part 429 subpart B 429.11;
测试条件要符合标准ANSI/AHAM AC-1-2020中的章节4.2至4.6;
测试步骤以及方法按照标准ANSI/AHAM AC-1-2020中的章节5至7进行;
测试过程中的数据点有效性应符合标准ANSI/AHAM AC-1-2020中的章节8.1;
PM2.5 CADR是通过将0.1和0.5微米的香烟烟雾颗粒的CADR与落在0.5至2.5微米范围内的灰尘颗粒的CADR相结合并按以下公式计算获得。
AEC(年度总耗电量)与IEF(综合能量系数)的计算依据AHAM AC-7-2022; 依据AHAM AC-1:2020测试得出PM2.5的CADR,以及Active mode、standby mode和off mode下的功率, 按以下公式计算获得:
空气净化器美国DOE强制能效要求430.32 (ee)目前已处于草稿终稿阶段,计划生效日期是2023.8.9, 强制执行日期是2024.1.1,这个日期开始进入美国市场的空气净化器产品IEF(综合能量因数)应不低于以下限值要求: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