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射科设备 |
| 超声科设备 |
| 手术室设备 |
| 检验科设备 |
| 实验室设备 |
| 理疗科设备 |
| 急救室设备 |
| 儿科设备 |
| 眼科设备 |
| 牙科设备 |
| 妇科男科设备 |
| 灭菌消毒设备 |
| 医用教学模型 |
| 美容仪器设备 |
| 家庭保健器具 |
| CR病床 推车 柜 |
| ABS病床轮椅 |
| 医用耗材 |
新闻中心
药械广告审查办法修改条款征求意见
Time:2018/12/5 8:52:32 Author:admin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拟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就修改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2月12日。
两《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有以下改动:一是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为“承担药品广告审查职责的部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是申请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电子版,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同时,相关证明文件不再需要提交加盖印章的复印件,提交电子版即可。三是缩短广告审查时限:对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可当场予以备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四是将两《办法》中所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本文由广州佳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佛山浩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编辑






